上海港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港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宏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6337号之一 原告:上海港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7楼413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沿线公路4638号3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港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审限届满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