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多彩贵州印象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92民初51437号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筑西路**。
负责人:上官亚非。
被告:多彩贵州印象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
法定代表人:上官亚非。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多彩贵州印象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周 扬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