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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多彩贵州印象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8819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筑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多彩贵州印象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多彩贵州印象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