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多彩贵州印象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1890号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一单元110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多彩贵州印象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筑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多彩贵州印象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