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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多彩贵州印象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1893号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一单元110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多彩贵州印象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筑西路60号。 负责人:***。 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多彩贵州印象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 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