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赣7101行初196号
原告进贤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进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立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第三人***,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进贤县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进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进贤县某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进贤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