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贤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3民初1080号
原告: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渊山岗工业园东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558459291C。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向东,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越,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进贤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胜利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560478244。
法定代表人:万小华。
原告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贤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2021年5月8日,因被告进贤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向原告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清拖欠的所有混凝土款,原告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进贤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付清拖欠的所有混凝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0.60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嵇玉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