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4民初279号之一
本院在2020年6月30日对原告进贤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进贤县粮友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20)赣0124民初279号民事裁定书中有笔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应予补正,裁定如下:
将(2020)赣0124民初27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五页第七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更正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审 判 长 万文斌
审 判 员 邓建平
审 判 员 刘贵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甘美英
书 记 员 万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