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器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云维保山有机华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8执175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器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维保山有机华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器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维保山有机华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6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