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92民初6616号
原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器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88933444。
负责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西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6245311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器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器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器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