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财保973号之三
申请人:深圳智宇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十路2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90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海鑫智圣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4号楼3层7单元(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4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
深圳智宇鹏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海鑫智圣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97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为×××账户银行存款290717.93元。现深圳智宇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申请书,表示根据双方达成的约定,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号的冻结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智宇鹏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为×××账户银行存款290717.9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