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7701号 申请人: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4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君达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佳园23号楼10层1015。 法定代表人:***。 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君达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君达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2700000元,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君达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27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