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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财保973号
申请人:深圳智宇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十路2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903C。
法定代表人:李泽浩,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海鑫智圣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4号楼3层7单元(园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军。
被申请人: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4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春。
申请人深圳智宇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海鑫智圣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智宇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北京海鑫智圣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 986 067.99元。申请人深圳智宇鹏科技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智宇鹏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海鑫智圣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 986 067.9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深圳智宇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 宇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万 星
书 记 员 王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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