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传感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市文飞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3知民初138号之一 原告: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传感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桂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JUSTINKENTMCELHATT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文飞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传感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市文飞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钱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