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执90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18465712W。
法定代表人:**1,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2,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日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6D7FX07。
法定代表人:**前日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与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205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日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日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日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款53939元、负担执行费709元,合计546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日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46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