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民终2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竹山县神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7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65号。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郧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竹山县神骑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4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竹山县神骑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补签的《十堰竹溪通信管道建设施工劳务合作协议》,应当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竹山县神骑工贸有限公司声称签订协议只是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且其一该协议属双方补签;其二该合同在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报账单上面载明“虚拟”字样;其三该合同约定的包括材料在内的单价每**20元不符合常理。在此情况下涉案合同的真实意思并非是实际工程量的体现,故一审法院依据涉案合同直接认定工程量错误,应根据竹山县神骑工贸有限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认定。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4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竹山县神骑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1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袁 昆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