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灵山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防城港市强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603执恢137号
申请执行人灵山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环秀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强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区防城镇扫把岭。
法定代表人**强,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灵山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强龙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防经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灵山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8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强龙实业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灵山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80000元,定于2017年11月1日前偿还40000元,2017年12月1日前偿还40000元;二、若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还清上述欠款,则本案债权债务两清;三、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强龙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在上述期限内若不能按时还清上述债务,则依法对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强进行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四、申请执行人灵山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01)防经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凌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