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防执恢字第64-1号
申请执行人灵山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环秀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海球达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强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区扫把岭。
法定代表人**强,经理。
申请执行人灵山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强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1)防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强龙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1)防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
审判长骆超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