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雕塑院有限公司与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交通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5民初319号
原告:某雕塑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交通局,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冉某,该局局长。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某雕塑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交通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某雕塑院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雕塑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00元,由原告某雕塑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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