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3民初37698号
原告:某甲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