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506民初823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9G。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17。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苟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苟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苟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3050元(4350元/天×3个月)。事实和理由:苟某某于2023年11月28日在某某公司承包建设的某某博望产业园项目工作时,因其本人要求他人违规操作登高车致其受伤。博望区某某医院对苟某某的伤情诊断为:1.左肱骨大结节骨折;2.右小腿开放性伤口;3.全身多处损伤。《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肱骨上端骨折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故苟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应为3个月。某某公司与苟某某于2023年9月4日签订的《简易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为200元/天,故苟某某停工留薪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4350元(200元/天×21.75天)。另外,因苟某某的工伤鉴定等级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进行重新鉴定。 苟某某辩称,1.关于停工留薪期期限,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仅是一般性的参考标准,苟某某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以及本案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主要是马鞍山市博望区某某医院、某某市妇幼保健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从诊断证明书上可以看出相应的休息时间,病假时间大约是从事发之日起,也就是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4月19日,其病假期满期间大约是五个月左右,应当以实际休假的时间来计算停工留薪期。2.关于工资标准,某某公司提供的简易合同劳动书中,仅仅约定基本工资是200元每天,其工资构成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加奖金,其中绩效工资应当与承包工作内容合格,合格交付后次月支付,苟某某也在一审中提交了其相应的工资发放流水,从相关证据上可以反映其每月平均实发工资为8633元每月,对于仲裁裁决书认定工资标准以7688元为基数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不服,应为8633元每月。3.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某某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已经超过相应时效,某某公司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9月4日,某某公司(甲方、用人单位)与苟某某(乙方、劳动者)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书》,约定苟某某在某某公司承接的马鞍山某某博望产业园工地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合同期限为2023年9月4日至乙方完成项目工作任务为止;工资待遇为计件工资,按“基本工资+绩效+资金”发放,其中基本工资为每日工资×每月考勤天数,须按月足额发放(每日工资为200元),绩效工资应于所承包工作内容合格交付后次月支付到位。某某公司为苟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23年12月28日,苟某某在工作时受伤,后被送至马鞍山市博望区某某医院住院治疗17天,经诊断为:1.左肱骨大结节骨折;2.右小腿开放性伤口;3.全身多处损伤。住院期间,某某公司派人对苟某某进行了护理。2024年3月15日,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苟某某的受伤事故属于工伤。2024年5月31日,经马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苟某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九级。后苟某某向马鞍山市博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某公司支付苟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697元(9个月×8366元/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128元(6个月×7688元/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880元(10个月×7688元/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51798元(6个月×8633元/月)、住院期间护理费3114元(18天×173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18天×30元/天)、交通费1424.5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合计266581.5元。2024年10月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皖马博劳人仲裁[2024]129号仲裁裁决:一、某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苟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8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6128元,合计123008元;二、驳回苟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均陈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23年11月底终止。 另查明,皖马博劳人仲裁[2024]129号仲裁裁决书于2024年10月12日送达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于同年10月25日向本院邮寄诉讼材料,本院于同年11月1日立案,案号为(2024)皖0506民诉前调1940号。2023年安徽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688元。2023年9月4日至苟某某受伤之日(2023年12月28日),三个月期间,某某公司共向苟某某发放工资待遇25900元。 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向苟某某的主治医生调查,苟某某的伤情主要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属于肱骨上端骨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某某公司提交的《简易劳动合同书》、皖马博劳人仲裁[2024]129号仲裁裁决书,苟某某提交的仲裁申请书、马鞍山市博望区某某医院出院记录、认定工伤决定书、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及本院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苟某某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经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苟某某的受伤属于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案由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某某公司为苟某某购买了工伤保险,故苟某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苟某某住院期间,某某公司已派人进行护理,故对苟某某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不予支持。苟某某主张的交通费和后续治疗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某某公司应支付苟某某的工伤待遇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苟某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九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10个月,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6880元(10个月×7688元/月)。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停工留薪期期限及计算标准。苟某某的伤情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属于肱骨上端骨折。参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苟某某的停工留薪期期限为3个月。苟某某在为某某公司工伤3个月期间,某某公司共向苟某某发放工资福利待遇计25900元,故其平均月工资应为863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为25899元(3个月×8633元/月)。 关于某某公司申请对苟某某的工伤等级重新鉴定问题,其应在收到马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后15日内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现向本院提出该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苟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8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25899元,合计1027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三十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伤残辅助器具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丧葬补助金;(十)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一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