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04民初17906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八郎寨村30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权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权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商务大楼)A区17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