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舜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38837号 原告:上海舜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2幢J175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商务大楼)A区175室。 原告上海舜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舜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本案按上海舜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