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91民初2250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建湖县。
被申请人:上海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申某某,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上海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申某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申某某银行存款560万元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申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