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鄂尔多斯市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626民初494号 原告:***,公民身份证号×××,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委托代理人***,公民身份证号×××,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证号×××,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陕西省横山县。 被告鄂尔多斯市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东胜区铁**鄂尔多斯大街南凤凰新城写字楼13A。 被告毛乌素沙漠治理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7元,保全费2170元,共计682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