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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XXX公司、李XX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6民初307号 原告:安徽X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负责人:***,系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毕某某,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 原告安徽XXX**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毕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XXX**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XXX**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X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X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