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6民初307号
原告:安徽X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负责人:***,系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毕某某,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
原告安徽XXX**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毕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XXX**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XXX**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X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X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