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404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6日生,汉族,住淮南市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俊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81062190F,住所地合肥市沿河路116号中央花园4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俊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7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00000元,剩余款项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404执4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