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执2859号 申请执行人周坤莲,女,193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41966005B。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31981623J。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194221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10民终1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205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2、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205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3、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205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