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第二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121执保105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昭平县第二建筑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昭平县第二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昭平县第二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941912元且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昭平县第二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4191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