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苏0591执4142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5)苏0591民初29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2198.01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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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