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39123号
原告:深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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