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5115号
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对原告李东煜与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11民初1511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11民初15115号民事判决书中主文“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东煜修理费、拖车费等经济损失1351元。”补正为“一、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东煜修理费、拖车费等经济损失1351元;二、驳回李东煜的其它诉讼请求。”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