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2344号
原告:***,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北京市密云区***镇荆稍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8000108513N。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镇达岩村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密云区***镇达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10118A03040609J。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密云区***镇达岩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市密云区***镇达岩村民委员会委员。
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0022105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镇辛安庄村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密云区***镇辛安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10118A03047157P。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密云区***镇辛安庄村民委员会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密云区***镇辛安庄村党支部委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区***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密云区***镇达岩村民委员会、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镇辛安庄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准备新证据为由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