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414号
原告:***,女,200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傅 静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