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永修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5民初42号 原告:***,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江市浔阳区长虹**路**号中瀚国际商务大厦**幢不分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314795248H。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永修办事,住所地:永修县永昌大道星火产业园园。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永修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计1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