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03民初95号
原告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步红市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市步红市场内。
负责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住所地**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大道**号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07419896374。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710531866。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住所地江**省**江市浔阳区长虹**路**号中瀚国际商务大厦**幢部分单元**60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3314795248。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42100610454647。
委托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710895502。
第三人江西赣北石油化,住所地江**省**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街**段**侧步红市场办公楼**楼办公楼九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075423466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310567124。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步红市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第三人江西赣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步红市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步红市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步红市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第三人江西赣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步红市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