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1民初1243号 原告:***,男,195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九江柴桑区分公司江洲区域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MA35GC242D。 负责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九江柴桑区分公司江洲区域中心、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