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8民初9号
原告:***,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北路15号中翰国际商务大厦1幢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403314795248H。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九江市天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向阳二村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428074263110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九江市天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