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4民初1540号
原告:***,男,196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0564931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北路15号中瀚国际商务大厦1幢不分单元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314795248H。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