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

某某、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426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联系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联系 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北路15号中瀚国际商务大厦1幢不分单元1601。 ***等申请执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426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恢复原状的部分义务,因恢复原状没有明确的原状证据材料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426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