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1717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胜利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92093427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诉被告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