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711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3元,减半收取计9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