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602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58号(府山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92093427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58号大楼裙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329943637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602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绍兴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7099712.9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62899元,诉讼费3574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绍兴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绍兴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绍兴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线索提供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绍兴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多家银行开设有多个账户,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均被多轮冻结,无可扣划的余额,暂无法采取措施。系统未查询到绍兴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信息、机动车信息。
截止2024年1月3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绍兴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其中罚款未履行,司法拘留未实际布控。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综上,被执行人绍兴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602执1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