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1717号
原告:姜国学,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胜利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92093427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姜国学诉被告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姜国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陶国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