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平顶山发电分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平顶山发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23民初第4768号 原告***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平顶山发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诉讼费减半收取57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