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03民初4495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平顶山发电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鲁山县辛集乡肖老庄村鲁山产业集聚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569342208。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平顶山发电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