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921执异18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山东敏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亓某,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宁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甲公司以某乙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其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撤回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