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泰安某有限公司;石某;张某;山东某有限公司;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902民初4504号 原告:***,197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邱家店镇。 被告:山东亚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陵城镇鲍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198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南关大街。 被告:***,198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 被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中段241号。 负责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亚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本案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