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84执恢4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4执恢48号之七裁定书,于2019年09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1×××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76.1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