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4民初1243号
原告:安丘市吉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潍安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东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丘市吉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安丘市吉利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市吉利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元(已减半),由原告安丘市吉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